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新榮、普恩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債 權 人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許新榮 債 務 人 普恩宮 兼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一、債務人普恩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普恩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高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