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秋燕、凱爾富有限公司、林立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秋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爾富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林立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秋燕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爾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9,294元(計算式:2,150,000元+3,749,294元=5,899,2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