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汯達、李昇龍、平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債 權 人 吳汯達 債 務 人 李昇龍 債 務 人 平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玉琴 債 務 人 李政峰 債 務 人 王素月 一、㈠債務人李昇龍、劉玉琴、李政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平洋企業有限公司、劉玉琴、李政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平洋企業有限公司、劉玉琴、李政峰、王素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仟零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