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李汪志、平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5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汪志 債 務 人 平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玉琴 債 務 人 李昇龍 債 務 人 王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