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70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2,17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另上 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