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珍源食品行即周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郭建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8,1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