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鄭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靚馬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