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王震嵩 被 告 陳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宜大蜜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印鑑章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以下合稱系爭印章)返還於原告。因依原告起訴意旨在於請求被告應交付系爭印章予前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原告,則所涉應屬該印章所表彰對公司之代表及營運等權利,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命原告查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原告認無法查報核算之,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