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賴正順 訴訟代理人 賴阿尾 被 告 鄭明德 賴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賴正順、賴秀貞表明是否將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提起反訴,以與本件同 段619-2、619、620-1地號合併為變價分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