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協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陳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間委請其承攬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房屋之裝修工程,目前尚積欠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1,597,810元未清償。屢經催討 ,被告仍無意給付,原告僅得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1,597,810元予原告。 三、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此有被告陳報狀及所附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並非本院管轄範圍。又原告復未主張或舉證本院就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且卷內亦無任何資料顯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從而,依前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吳文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