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