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吳懿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吳懿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捌仟貳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㈡ 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8373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