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鄭怡齡、歐忠倫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鄭怡齡 債 務 人 歐忠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