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賴思愷、一家粥企業社即王鶴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賴思愷 被 告 一家粥企業社即王鶴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捌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建琪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其中333元原告已預納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