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5號債 權 人 藍珮芸 債 務 人 慶達石化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萬元,及其中㈠貳佰肆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