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蕭文卿、夏若瑜、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坤鍵、夏欣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文卿 相 對 人 夏若瑜(即陳靜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關 係 人 夏欣憶(即陳靜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靜枝於國96年9月1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 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陳靜枝於96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80萬元,尚餘本金700,012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不料被繼承人陳靜枝於107年1月4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以分割繼承、買賣等原因移 轉登記於相對人,惟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住宅貸款契約、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主檔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0年10月12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等就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其等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