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太順科技有限公司、陳科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原告太順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