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修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文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968元 ,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