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佰匯鋼鐵有限公司、張承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佰匯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邑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116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建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