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御姿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一、應補繳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系爭共有物所有之價值為核定,依起訴狀所附系爭共有物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示應為新臺幣(下同)663,000元,依法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二、起訴狀所列二名被告均僅載為「陳OO」,未依法記載完整真實姓名,應一併查明補正,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應含更正後以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並應附具其等最新含記事欄記載之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