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太順科技有限公司、陳科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以民事準備狀擴張訴之聲明至新臺幣(下同 )2,086,574元(見本案卷三第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及18,122元(見本院110年司促字第4486號卷第2頁,本案卷一第5頁),尚應補繳3,06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