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泉鄉風華有限公司、王碧珠、謝艾朋(原名:謝月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碧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艾朋(原名謝月琴) 周昶融 李孟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30,3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