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陳銘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銘宏 訴訟代理人 李玉婷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羅東分行 陳銘宏 109年12月11日 50,000元 I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