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賈廷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賈廷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賈廷輝於民國109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6日止累計215,178元 正未給付,其中204,066元為本金;10,612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5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4066元 賈廷輝 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