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陳智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智源於民國110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85,99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債權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