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吳月桂(原名:吳岳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月桂(原名吳岳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月桂(原名吳岳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8日止累計78,804元正未給付,其中21,414元為消費款;57,390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6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414元 吳月桂(原名吳岳珉) 自民國111年06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