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曾麗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麗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本金肆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麗菁於民國92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 年05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74,392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