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蕭文卿、游建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游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