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張承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承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承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2日止累計11,468元正未 給付,其中9,126元為消費款;2,042元為循環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9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126元 張承德 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