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李慶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慶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玖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