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角元友樹、白偉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白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㈡壹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㈢壹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㈣肆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