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林錦昌、劉燦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錦昌 債 務 人 劉燦宗 林素麗 一、㈠債務人劉燦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捌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素麗給付之。 ㈡債務人劉燦宗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素麗給付之。 ㈢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劉燦宗負擔,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素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