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冠良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即發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在案,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