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意婷、泉鄉雅舍有限公司、邱聰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劉姿伶 被 告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16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