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嬰文即翔富商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