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森田園藝維護工程企業社、陳嵩嵐、吳沐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債 權 人 森田園藝維護工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嵩嵐 債 務 人 吳沐璇(即邱少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少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少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