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永晟營造有限公司、朱素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永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5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110年9月9日 225,000元 10997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