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張宜庭即張莉蓮即張淑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宜庭即張莉蓮即張淑玲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所核定公告之債權表異議,本處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一0月七日公告之債權表參、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編號2.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萬利週轉金信用貸款債權部分有關之利息、期前利息、違約金欄位內,肆、劣後債權債權人編號2.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劣後違約金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於111年9月23日陳報之更生債權有關於「萬利週轉金信用貸款債權」部分,其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95年4月21日起、違約金起算日自96年2月27日起、暨期前利息,及劣後債權違約金部分,原債權表上既有誤植情形,此等顯然錯誤,自應依其聲請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