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李明鴻、游峻愷、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代 理 人 游峻愷 相 對 人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碧珠 關 係 人 謝艾朋 關 係 人 周昶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泉鄉風華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邀同債務人王碧珠、謝艾朋、周昶融等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400萬元,並以債務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8,8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 人負債72,430,17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地籍圖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