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周昶融、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全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周昶融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全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點交房屋等事件,原告周昶融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宜蘭縣○○市○○段0 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宜蘭市縣○○街000巷0號房屋、宜 蘭縣○○市○○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宜蘭市縣○○街000 巷0號房屋及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12.95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793,與上開2筆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 )點交與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高全祿應自民國110年1月9日起至前項點交之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全祿應連帶給付原告400萬元,暨 自110年1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 語。經查,原告主張點交系爭不動產部分,依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所載總價款核定為3,800萬元(計算式:895萬元+895萬元+1 ,005萬元+1,005萬元=3,80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 額為400萬元,上開兩項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並不相同,應合併 計算價額。至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取得系爭不動產部分附帶之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0萬元 (計算式:3,800萬元+400萬元=4,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8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