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周昶融、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全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周昶融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全祿 上列原告周昶融與被告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全祿間請求點交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300號 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然原告 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6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更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339,08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