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東隆汽車材料行、徐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東隆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徐福 訴訟代理人 王品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潤泰汽車材料行林呈鑫 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東隆汽車材料行徐福 111年2月10日 50,7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