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游政勳、林玉眞即裕鑫南洋食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游政勳 債 務 人 林玉眞即裕鑫南洋食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公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一點零零五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六),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