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佳駿即宏昇企業社、邱郅玄即宜騎緣馬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60號 債 權 人 林佳駿即宏昇企業社 債 務 人 邱郅玄即宜騎緣馬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邱郅玄籍設桃園市,此有戶籍謄本(現戶部分)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