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聰明、泉鄉風華有限公司、王碧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聰明 相 對 人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此有非訟事件法第194條 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換言之,本票未載付款地但有載發票 地者,應以發票地所屬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 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票付款地為新北市中和區,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仟元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