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志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3,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3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