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曼寧投資有限公司、張子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曼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禾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