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文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善的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民 國112年5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之被告,為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前開案件112年5月5日準備 程序期日開庭內容之需,為此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符合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之資格,且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並已敘明其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核無不得准許其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自應許可。 二、又聲請人為取得前開資料,應負擔其費用,並就所取得資料之利用,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之規定,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 所為之陳述及讓步均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尚請併予注意,附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