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天笠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被 告 天笠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藍進東 張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 院民事庭第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林坤明聲請訊問證人林子明、林淑娟,是本件尚有部分事證須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茲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通知被告林坤明聲請傳喚之證人林子明、林淑娟到庭作證(請被告林坤明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證人 地址,或於庭期日自行偕同證人到場,證人日旅費由被告林坤明代墊)。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