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永晟營造有限公司、朱素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永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110年9月9日 225,000元 10997